第一章 询价通知
(供应商名称):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采购人)的业务用车(项目名称)(采购编号:GDC1101-1112-2021)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经询价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询价。
1、请你单位于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持询价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长沙市曙光中路165号(详细地址)获取询价通知书。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13时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曙光中路165号301办公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密封,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1年12月28日13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询价。
5、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毛晓昶
电话:13974958555
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165号
2021年12月22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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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业务用车采购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
第二章第2.2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1.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 2、发布邀请公告 网址:http://www.csgky.net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获取询价采购证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询价通知; 2、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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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 证明材料)。 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基本资格条件中的“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 3、特定资格条件:无。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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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不限制 |
二、询价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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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0.1款 |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12月28日13时3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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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4.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单价:120000元/台;总预算:3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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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6.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7.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电子文件壹份; (注:电子文件为询价文件正本格式内容且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为U盘或光盘装,密封并标注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放入响应文件密封袋中)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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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8.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长沙市曙光中路165号301办公室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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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2.1款 |
成交信息的公布 |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于本院官网http://www.csgky.net |
第二章第33.1款 |
询问及质疑 |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
第二章第34.1款 |
成交通知 |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第二章第35.2款 |
签订合同 |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定《廉政共建协议》。 |
七、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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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6.1款 |
投标保证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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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询价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2 “供应商”是指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参加询价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询价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询价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己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供应商应持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获取询价采购文件。
2.3 “询价小组” 是指依据院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4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询价的费用
4.1 无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询价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询价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二、询价通知书
9.询价通知书的组成
9.1 询价通知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询价通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9.2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9.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询价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1.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询价通知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询价小组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询价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4.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19.1款的有关要求。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5.供应商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在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询价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询价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7.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8.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8.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9.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0.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20.2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由纪检专干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询价
21.供应商资格审查
21.1供应商有本章第15.1款情形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1.3除本章第15.1款、第15.2款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2.询价程序
22.1询价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
23.初步审查
23.1询价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3)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4.实质性响应
24.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24.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由询价小组依据询价通知书规定认定。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5.澄清
25.1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6.符合性审查
26.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4.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7.提出成交供应商
27.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7.2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9.询价终止
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重新评审
30.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询价小组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保密及串通行为
31.1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1.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询价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以及询价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2.成交信息的公布
3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询价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形式公布。
33.询问及质疑
33.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3.2供应商若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4.成交通知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定《廉政共建协议》。
35.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5.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院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6其他规定
36.1质量保证金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留存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列留存,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留存比列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从付款之日算起。
36.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留存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